海天公司诉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28日一审公开宣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一审判决威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海天经济损失655万元。
佛山中院的判决称,威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户外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行为,拆除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广告牌及企业厂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海天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5万元。
海天公司在起诉时索赔1000万元。海天公司品牌总监张欣收到判决后告诉新快报记者,就算判令赔偿1000万元,也远远弥补不了海天公司在事件中所受到的影响。打这场官司的初衷就是为了讨一个公道,海天公司将不会再上诉。张欣还表示,目前海天公司的经营销售已经恢复到事件发生前的水平。
威极公司代理律师则称,威极公司上不上诉还要由公司法人代表来决定,但是威极公司“可能连上诉费都没有”。